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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9:4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普通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分为1档特别困难学生,2档困难学生,3档一般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七)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上一学年必须参加过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

(八)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九)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违纪行为。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名额分配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当年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按各学院贫困生比例将指标分配给各学院。

五、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他不同项目学生资助。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下达的评定名额组织初评,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经本院党委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和纸质版),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评审,据此提出本校拟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候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4.学生资助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和《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1.凡是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如果拒绝参加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具体工作及工作时间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安排的须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2.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助学生名单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应足额按月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3.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工作结束后,于12月底以前,将国家助学金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选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5.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6.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宣传工作

1.学校各相关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体及班会等形式,向全校同学广泛宣传,组织师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2.学校招生部门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和装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