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21〕310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超出规定修学年限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上级部门划拨计划的时间和有关安排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经费预算进行奖励金额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确定各学院的奖励总金额。奖励金额分配比例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实际下达的经费预算实行动态调整。在本细则执行中,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等情况,对奖学金的标准、获奖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在满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设置特别突出奖,并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参评特别突出奖学生不可同时参评其他等级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同年级同类型进行评选。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拨的奖励总金额,结合学院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研究类型、专业的特性,合理确定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现实表现等考量标准,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自行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并根据细则确定各年级、各类型、各等级的奖励金额及人数。奖学金金额设置不低于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标准。
各学院修订完善本学院评选细则、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每学年根据相关通知文件要求上报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金额分配方案,审核通过后各学院方可开展评选。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则不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参评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金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并由其组织评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评选结果统一制作发放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后,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