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学位点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组组成的基本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尚师德师风,有扎实知识本领。
(二)研究生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组按二级学科学位点设立,主要负责学位点建设工作,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导师组的组建
第三条 导师组成员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每个学位点被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自动成为该学位点导师组成员。每个学位点导师组导师应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内相近原则进行导师归并组建。
第四条 每个导师组设组长1人。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导师组,可以根据导师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副组长协助组长管理导师组内部事务。
第五条 培养单位原则上根据二级学科学位点发展需要,组建导师组,将导师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导师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参加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参加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考核等各项工作。
(四)参与毕业论文开题工作,并协助指导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
(五)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预答辩及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依据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协助产业(行业)导师开展实习实践工作。
(七)配合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对本专业的研究生教育进行检查督促等。
(八)配合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完成本二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九)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导师组组长的遴选与考核办法
第七条 导师组组长从导师组成员中产生。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师德师风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八条 培养单位根据决策程序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导师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期满,由培养单位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分院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做好相关工作。
(二)管理本导师组的导师,参与遴选、考核、聘任及评优工作;对师德师风加强监督;组织培训。
(三)制定本学位点发展规划,思考教学改革,着力提升教育质量。
(四)做好本专业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研讨学位点培养计划;按照学位点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安排,根据学校的规定开展对研究生教学活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组织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和中期考核工作。
(七)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安排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等活动。
(八)做好本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和预答辩、答辩等组织管理工作。
(九)组织本二级学科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十)依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定期组织和召开导师组会议,安排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导师组副组长协助导师组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组长、副组长工作考核
(一)导师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开展情况由培养单位日常督查并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合格的,向其发放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向其发放考核绩效。
(三)硕士导师组组长考核绩效每月1200元,副组长考核绩效每月1000元,博士导师组组长、副组长考核绩效按硕士导师组组长、副组长考核绩效的1.5倍系数发放。考核绩效一年按10个月发放。
(四)导师组组长的非课表教学工作量课时每年度按60个课时核算;副组长的非课表教学工作量课时每年度按50个课时核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