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在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定制、发放和管理。学生证登载的内容与学校学工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工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使用期内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转借、互换和赠送他人。若发现以上行为者,将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条 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到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第七条 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须粘贴于学生证内。学生证中“假期火车半价优待凭证”一页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其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家庭地址变更或父母工作调动需要改变乘车区间到达站的,需持户口簿复印件及父母单位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更改。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遗失、充磁由学生持学生证到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八条 学生证丢失的,可在学工系统中申请补办,待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在指定时间内携带一寸蓝底证件照片、身份证或校园卡到学生工作部(处)补办。特殊情况下可填写补办申请表办理。
第九条 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工作部(处)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