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21〕310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全校范围进行评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所有科目无不及格),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无学术造假,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学校收到拨款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