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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3: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规定,依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及《贵州财经大学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等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贵州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新生推迟入学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具体审查办法依照《贵州财经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执行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准许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在籍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计分册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期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研究生按研究生院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依照学校体育成绩综合评定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留级等相关规定,依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研究生留级等相关规定按研究生院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本、专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依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儒魂商财”第二课堂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予以综合测评成绩加分。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做“补考”、“重修”标注。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轮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专科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转专业办法按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转学办法本科生、研究生分别按照《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4年,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创业学生在最长学制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最长延长时间为2年。具体办法按《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等按《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等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领发学位证书,本科学生具体按照《贵州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研究生具体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办理。

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累计未取得学分在16学分及以下的,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到毕业时仍未解除处分的,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离校1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到毕业时仍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而颁发结业证书的,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若结业学生在离校1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肄业、结业情况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年限满1年者,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专门组织、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信息公开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本、专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贵州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管理办法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贵州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岗位设置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相关制度按《贵州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贵州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办法按《贵州财经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贵州财经大学十佳三好学生、十佳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修订)》《贵州财经大学校级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贵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贵州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流程按《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所有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如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