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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20:3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代偿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从2009年起,我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我校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代偿”)。

第四条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新区和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岗位,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我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我校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及以上的,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第六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学费补偿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学费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代偿。已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毕业生,不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在校期间已部分免除学费的毕业生,应扣除已免学费,再据实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不高于6000元)。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产生的助学贷款本息,由学生本人按期支付偿还给银行,待毕业学校收到财政拨付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后,再将国家财政代偿的本息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到基层就业服务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利息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截止到参加工作满3年止。

毕业生已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前还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代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代偿。毕业生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罚息不代偿。

第八条 我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管理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学院学费补偿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一)本学院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情况的文字报告;

(二)《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三)《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

(四)学生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请严格按报送名单进行编号排序),其中,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院须完成“毕业院系审查意见”“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申报者在校期间学费金额的审查结果、意见及公章确认;

(五)各学院对符合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条件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后,需在院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需报学生资助中心。

(六)学生申请材料:

1.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贵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3.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明细表;

4.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5.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并由其注明与原件相符;

6.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并由其注明与原件相符;

7.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复印件(该两个证卡需复印在同一纸上,一份),并在空白处注明学院、专业、年级、姓名、联系电话;

8.贷款结清凭证(凡是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均需提供);

9.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主动了解本学院毕业生毕业后的工作服务情况以及向银行正常还款情况。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代偿的本学院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的学生,当年不得申请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

第十三条 相关补偿范围、对象以当年省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