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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6:2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21〕310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共计发放十个月。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处分解除的除外)。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

(五)未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经学校同意缓缴的除外)。

(六)积极参加校院级党建活动或重大活动,思政考核合格者。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思政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审定一次,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学生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并建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纸质版档案,留档备查。经资格审核认定后,统计汇总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学生信息,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确定本学院发放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网页或公示栏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存在有异议的情况,要认真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名单形成《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接到省教育厅通知后统一制作发放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备案表、审核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被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各学院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让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寄送研究生相关资助体系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