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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5日 20: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负领导责任。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协调学校的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困难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针对拟录取新生,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以下简称《申请承诺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针对在校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申请承诺表》,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承诺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初步认定。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学院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认定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并确认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做好对申诉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六)建档备案。学校将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认定评审、认定公示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认定期间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应将本院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广泛公布,及时收集和了解学生在评选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及时解答。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指导组建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时应注意小组成员构成,应建立交叉审查和匿名审查机制,最大程度上避免人情票和关系票等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认定办法制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