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更好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使用学校收入配置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资产配置、资产验收、登记入库、资产日常使用、资产清查统计、缴纳国有资产收入、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明晰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与监督;盘活资产,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能,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层负责、责任到人”及上级主管单位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令和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三)负责组织新增国有资产购买和建设的招标及验收。
(四)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账、卡。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产权登记、领用、调配、处置等事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申报、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督资产的收益、分配。
(八)负责学校土地房屋资料的归类、建档、统计、查询服务等工作。
(九)负责统一保管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
(十)建立学校资产巡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配置、入库、调拨调剂、信息变动、资产清查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应明确资产使用人和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抓好督促落实,统筹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完整高效;资产管理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界定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价值5000元以上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不能调剂的,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配置资产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加大资产调剂利用力度,原则上同一部门内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租入并存的情况,对超标配置资产、存量资产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资金需求较大且难以从市场上获取公允价值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配置资产时,有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通用办公设备的购置,按照《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文件执行;除通用办公设备外其他设备购置有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科研设备的购置参照《贵州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保密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由党政办公室(保密办)统一管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除科研经费外)配置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资产,按照《贵州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入账登记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入账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进行入账登记,建立资产台账,依法确认学校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实体进行产权登记,以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类、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未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进行材料入账登记。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进行产权登记时应由该资产使用人本人或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办理资产入库登记。
第六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一节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指导监督使用部门落实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盘活学校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执行国有资产相关制度,加强本部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好资产配置、资产入库、资产日常管理和资产处置等工作,明确资产使用人和资产管理员,规范本部门资产借用、领用、调剂等使用流程,及时变更资产使用信息。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以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产权归属学校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使用部门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基本信息和价值,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如捐赠人不能明确资产价值的,使用部门需按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价值确认后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规范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严格各类资产登记管理,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到货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等履约内容完成后,由归口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照采购合同复核供货方履约情况,履行合同全部条款的出具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通过新建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各使用部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对清查出的盘亏、待报废资产及时进行资产处置,理顺国有资产使用权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学校资产清查,各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预算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节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属性应由学校集体决策;学校经营性资产委托资产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按规定要求组织经营性资产对外服务使用。学校各部门严禁出租出借学校各类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移交资产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党委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文件。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及移交清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三)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四)学校确需使用的资产。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每期出租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七条 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的方式出借给个人及非国有单位使用。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一节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五十条 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五十一条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盘亏、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节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
(二)审核、回收及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各使用部门移交拟报废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审核鉴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及审批。国有资产(房屋、土地及车辆除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单价5万元(含)以下确需报废的,报学校审批进行自主处置,处置后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件单价5万元以上的资产确需报废处置的,由学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土地、房屋和车辆报财政厅审批。
(四)处置。先报批后处置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机动车报废处理工作流程:
(一)使用部门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合格后向主管单位报批。
(二)机动车使用部门组织车辆评估、检验检测。
(三)根据机动车报废批复,使用部门及时到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办理车辆注销及拆解手续,拖车、补办号牌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报废机动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车辆评估报告。
(四)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五)车辆无违法违章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五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十七条 校内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使用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校内教职工工作部门变动需申请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五十八条 校内各使用部门申请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因使用部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学校的批准文件、各使用部门资产清查报告。
(三)接收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四)学校决定捐赠资产的有关文件、捐赠协议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无偿调拨(划转)、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四节 国有资产转让及置换
第六十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转让、置换处置国有资产,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同意后进行处置。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将存量资产作为新增项目决策、运维预算安排的依据,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配置资产。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六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各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十三条 货币资金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发〔2020〕120号)同时废止。